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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顺序,应“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4 09:36:00    

民间借贷中,在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偿还的借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本金和利息时,该笔还款是算作偿还本金还是利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还了1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张斯(化名)与杨金(化名)系同学关系。2022年4月,张斯因做生意紧缺资金,找杨金借了13.93万元,并承诺连本带息还钱。杨金看在多年同窗的情分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将借款汇至张斯的银行账户。借款到账后,张斯随即出具借条给杨金收执,双方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22日前。

起初,张斯声称会按时还钱,但随着还款期限已至,其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在杨金的多次催要下,张斯于2022年9月向杨金还款1万元。2024年9月,眼见借款迟迟要不回,杨金将张斯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斯归还其借款本金13.93万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对2024年2月已偿还的1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了激烈争议。

杨金诉称,其起诉时已将利息计算方式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张斯的借款时间明显已超过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张斯此前已偿还的1万元是逾期利息,13.93万元本金及剩余的逾期利息并未偿还。

张斯辩称,其与杨金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顺序,所以,其偿还的这1万元应当算为本金。

双方各执己见,最终法院应如何判决?

法院:先息后本,法律有明确规定

桂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张斯与杨金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还款顺序。张斯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张斯与杨金双方的借贷期限已届满,张斯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故应当依照法律补足当事人表意的缺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明确了还款顺序为先息后本。具体来说,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即本金)。张斯与杨金在借款时已经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在双方未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情况下,张斯先行偿还的1万元应当依法认定为其向杨金支付的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张斯向杨金偿还借款本金13.93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剩余的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法官说法】

为什么“先息后本”是普遍规则?

如何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向他人借钱还是借钱给他人,都应当事先达成“君子协议”,特别是借条中,应当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注明担保形式等,避免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为什么“先息后本”是普遍规则?

一是法律依据明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还款顺序:利息优先于本金清偿。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民间借贷,也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二是交易习惯支持。在日常生活中,银行借款合同通常也会约定“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根据民法典,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先息后本”具有普遍适用性。

三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利息是债权人预期应有的收益,是资金占用的成本,优先清偿利息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借贷双方应如何避免纠纷?

首先要明确约定利息。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借贷双方都应明确约定利息。如果借条上未写明利息,债权人可能面临无法主张利息的风险。

其次要详细写明借条内容。借条应明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并注明担保形式。

再次要保留证据。借贷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梁微 陈春光)

来源:人民法院报